智慧財產權──張郁齡

張郁齡(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係指個人因其心智活動所產生之具經濟價值的作品,享有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創作者在權利存續期間對自己作品的任何使用享有支配權,亦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同意的使用。中國大陸習慣以「知識產權」稱之。智慧財產權不是一單獨的權利,而係一些有關心智活動成果保護之權利的統稱,重要內容主要為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為可促進文化發展之文化創作,例如文學、藝術與音樂;專利權意在鼓勵可改善人類實質生活的技術或發明的不斷創新,例如電腦與醫藥;商標權則是透過商標的保護,保障廠商可有效使用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藉以與其他企業有所區隔,達到品質保證、商譽累積的效果。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緣由

         不同於傳統有固定形體的財產權例如房子,智慧財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亦即其無法有具體形體可供人明確的占有、辨識以行使其權利,而此不可捉摸的特性,亦造就智慧財產權具有如空氣或水等「公共財」的特性:非專屬性及共享性。前者指作品可重覆使用,沒有枯竭的問題,例如音樂可重覆聆聽,不似屬傳統財產權的蘋果,吃完了蘋果,對蘋果的所有權也消失了;共享性則指作品可供多人同時使用,例如影片可多人同時欣賞,無如車子一人使用,他人即無法使用同車的現象。這些重覆使用及多人共享的特性,使得個人的心智活動成果極易招致他人的「搭便車」行為,例如仿冒品或盜版問題。若無法從其作品中獲致實質的收益,以平衡其創作過程所花費的成本,可想見作者將無意願繼續從事新的創作,最後整體文化發展因眾人搭便車的僥倖心理而停滯不前,對人類的文明進步實有不利影響,因此為鼓勵文化創作與技術發明的不斷創新,特創設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作者的心智活動成果提供法律保護,他人未經作者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散布其作品,否則將需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個人具財產價值之心智活動成果得享有法律保護已是共識,但有別於傳統財產權在私法自治原則下,所有權人對其財產可享有完整的自主權,智慧財產權是一公益色彩濃厚的財產權,如前所述,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以提供創作者法律保護為手段,以達到人類文明進步的目的,而且文化貴在利用與流通,兼負創作者個人私益與文明發展社會公益調和責任之智慧財產權實不宜由創作者永遠獨享。因此,智慧財產權採有期限的保護,國家同意對其創作成果提供有限的法律保護,讓作者享有一定期限之壟斷利益,在此保護期限內,以實質經濟收益作為創作者創作的代價,及繼續從事創作的誘因,但亦要求創作者在期限屆滿後需將作品開放成為公共財,眾人可自由使用蒙受其惠,或以此作品為基石研發、創新更多新的作品,最後人類文明因這些源源不絕的文化創作或技術發明而受益、進步。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內涵

         智慧財產權雖屬保護人類心智活動成果的法律制度,但因文化創作、技術發明的屬性差異,及其對人類生活層面的影響多寡,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內涵又可細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 

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是能陶冶心靈、豐富精神生活的文化創作。由於文化創作例如音樂、文學等,不但人人皆有能力創作,亦與我們日常生活的休閒娛樂習習相關,因此在智慧財產權制度中,著作權保護規定對一般大眾的影響較大。

         著作權權利的取得採「創作主義」,亦即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無需任何其他公示程序,保護年限為著作權人終生加身後50年。另著作權保護的門檻極低,任何人只要未經抄襲,係由自己心智活動所產生之作品,皆可獲得著作權之保護,因此即使為小學生的美勞著作,亦得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唯此心智活動至少需展現某程度的個人原創性方足當之,單純資料組合的勞力活動,例如電話簿,因不具原創性,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又重要者為著作權只保護概念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此乃概念可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呈現,以「愛情」為例,愛情概念可發展成偶像劇、電影、情歌、情詩等不同形式。若概念僅得成為首創者的個人壟斷財產,可顯見將扼殺同一概念因文化、地域或時間不同,而得產生的多元表述機會,反對文化發展有不利影響。 

專利權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為能改善人類生活的技術或發明,例如電燈或汽車。由於技術或發明需要一些專業能力或資金、設備的介入,並非人人有能力涉足此領域,因此專利權保護規定對一般大眾的影響較著作權為小,但此並不意謂專利權因而不重要。相反的,技術或發明若為改善人類生活的重要核心技術,不僅經濟產值大,還可獲得專利權近乎壟斷的市場保護,其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更是驚人,龐大的獲利驅使廠商或個人競逐專利權的獲取,以維持自己的市場優勢,或箝制、排擠他人的競爭,引發所謂的專利戰爭,這種情形在軟體專利及生技專利尤其明顯。

         不同於著作權的創作保護原則,專利權的權利取得採「註冊主義」,亦即任何技術或發明需履行一定程序,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後,方可享受專利權保護。而相同作品的專利申請則採「先申請」原則,由先申請者取得專利申情權。一旦取得專利權,他人不但無法模仿、散布相同的專利權作品,即使在其專利權範圍內的相近作品亦在禁止之列,權利保護強度大。由於專利權亦屬富公益色彩之智慧財產權,為平衡其過於強大的壟斷權利,專利權的保護年限最多僅20年,以便將其專利權作品更早釋放成公共財,讓民眾可享受其專利權作品所帶來的生活便利與舒適。 

商標權

        商標是廠商或個人使用任何可被感知之顯著性標誌,以表彰其產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與其他相同或相似產業有所區隔。表面上,商標權似乎主要在保障從事商業活動之企業或個人的權益,與一般大眾的關連薄弱。實則不然,一般大眾之消費者權益亦為商標權的關切對象,因為商標的作用除企業主的來源辨識功能外,商標的產品品質訊息傳遞功能,亦有助於減少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等所可能衍生之資訊搜尋成本,及降低因錯誤購買決策所遭致之財務損失。

         商標權的權利取得亦如專利權為註冊保護原則及先申請主義,保護年限為10年,但可繼續申請,因此若一直有使用事實,商標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則如同永久保護一般。但商標權與著作權、專利權的最大差異在於,商標權保護的核心價值為商標的使用,因為唯有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彰顯商標重要的來源辨識功能,因此,連續3年的不使用事實,將會構成現有商標權喪失的理由,著作權及專利權則無因不使用而失權之顧慮。 

智慧財產權的擴權爭議

         文化創作與技術發明是振興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石,擁有無限商機,在知識產業的強力運作下,智慧財產權制度已遭致向財團傾斜、犧牲公益的批評。以著作權為例,為獲取更多經濟收益,美國在知識產業驅動下,將著作權保護年限由終生加身後50年延長至終生加身後70年,影響所及是文化創作成為公共財,眾人得任意使用的時間亦隨之延後;透過資訊技術的應用,知識產業可有效利用反盜拷裝置,來確保其數位化著作權產品在其設定條件下被使用,此舉不但可能壓縮一般大眾基於特殊考量例如教學、研究,可有限度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合理使用空間,對於已成為公共財的創作,由於反盜拷裝置的繼續維護,不諳科技破解技術之一般大眾仍無法自由取用這些作品。

         在專利權的情形,植物品種的專利保護亦逐漸改變人類的生活型態,專利種子使農民保留當季所收獲植物之部分種子,以作為下一季栽種或育種之用的傳統育種權利將受到限縮,而無再繁殖能力之專利種子,意謂農民無法留存專利種子所育成之植物的種子,以為育種之用,只能不斷向廠商購買專利種子以為耕種,此結果雖滿足生技廠商「計次付費」的商業策略,但對大自然的生物多樣性顯有不利之影響。

         智慧財產權的設立宗旨在對實際從事創作者給予實質的經濟收益回饋,事實上,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至今,廠商或財團多才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實際受益者,而非創作者個人,智慧財產權保護年限及保護範圍的擴大,更讓財團的政經影響力與日俱增,公眾接觸文化創作或技術發明的自由正不斷流失中,端由廠商依其商業策略來決定,公私益權益失衡之智慧財產權制度顯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作者介紹

張郁齡,花蓮人,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後至英國取得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興趣為智慧財產權法、科技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目前為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在財經法律研究所及大學部法律學程教授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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