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仔冊中煙花女子的形象書寫

張庭瑜 ( 國立成功大學戲劇碩士學位學程) 

前言

「我們成為藝伎不是為了追求自己的夢想,我們成為藝伎是因為我們別無選擇。」(We don’t become geisha to pursue our own destinies. We become geisha because we have no choice.)

(註1)

《藝伎回憶錄》中,豆葉(楊紫瓊飾)語帶警告同時也憤憤不平的對小百合(章子怡飾)說出了這句話,電影裡對豆葉的身世並無太多著墨,但卻透過這句話,讓觀眾思考豆葉是經歷過多少的苦難,才能成為頂級藝伎,看似苦盡甘來,說穿了,依舊是苦命的煙花女子。但為何是「苦命」?為何煙花女子的形象總是負面、悲劇?從事煙花業的理由也多半是「被逼迫的」?

這一切令筆者十分好奇,先不論「藝伎」在日本的崇高地位與藝術價值(註二),一般而言,煙花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十分低下、為人所看不起,但在文學上,煙花女子卻是令創作者文思泉湧的題材,甚至是女性擺脫傳統禮教束縛的指標性人物。再者,文學作品與現實情況之間是否相等?煙花業帶給煙花女子的痛苦,以及煙花女子愛錢、虛情假意的負面形象,是否描寫精確?與真實是否有所差距?與整個社會氛圍、歷史脈絡又有何關係?因著上述疑惑,筆者選定了「歌仔冊」文本作為討論對象。

歌仔冊的內容與分類

清道光年間「歌仔冊」流傳於中國閩南地區,尤其以廈門最為興盛,內容多為中國歷史、民間傳奇故事,並以閩南方言文字記述。傳入臺灣後,增加了許多新的創作,如臺灣人民的日常生活、新聞時事或是當時的流行風潮等(註三)。它運用民間熟悉的語言,並帶有娛樂和教化的功能,由於貼近常民的生活,使得歌仔冊普遍流行於民間,也更能反映常民的生活型態。

陳兆南《臺灣歌冊綜錄》一文中指出,歌仔冊可依其出版地區分為:「大陸系歌仔冊」與「臺島系歌仔冊」。由於筆者關注的是在臺灣創作的歌仔冊,而不是源自中國的故事,因此本文選擇所謂的「臺島系歌仔冊」為討論對象。同時,文中也說明臺灣歌仔冊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1.明、清之際至日本統治臺灣之前2.日治時期(1895-1945)3.戰後(1945-)(註四)。

第一階段臺灣所流傳的歌仔冊皆由中國印製、批發,到了第二階段,臺灣開始自行印製出版歌仔冊,並且將臺灣的風土民情作為創作題材,歌仔冊更具創作性、地方性,可說是逐漸本土化了(註五)。因此筆者也將本文研究的時間點訂在日治時期,目的是為了強調臺灣人創作的歌仔冊與它的時代背景,期望這樣的限縮,可以更精確探討煙花女子的形象書寫與其歷史脈絡、社會氛圍的關聯性。

臺灣日治時期煙花業概況

日治時期臺灣的煙花業種類繁雜,定義也十分曖昧不明。煙花女子大致分為「賣藝」與「賣身」兩種,但亦有賣藝兼賣身的煙花女子存在,界線模糊。而這點也影響了歌仔冊的撰寫,歌仔冊中的煙花女子分類並不嚴謹,基本定義為「從事煙花業的女子」,所以藝妲、娼妓皆有可能成為主角,因此筆者在本文的選擇中,決定將煙花女子的範圍定為「凡是從事煙花業,無論賣藝或賣身的女子,皆為煙花女子」,以符合歌仔冊的情況。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渡海來臺尋找工作、賺錢的日人絡繹不絕,其中亦不乏女性,而當時臺灣的醫療體系落後,風土病、傳染病肆虐,不少日人因此喪命,日本男性自然不可能將妻子帶來臺灣,所以這時渡海來臺的女性,應以貧困女性居多,日治初期女性能從事的職業並不多,因此自然的從事起煙花業(註六)。

這個情況除了說明來臺女性的身分,同時也揭示了一個問題-男女比例失衡。清領初期,由於《渡臺禁令》的限制,不許攜眷來臺,造成男女比例失衡,在無女可娶的情況下,解決生理需求的管道便是煙花業,可說是帶動了煙花業的興起。日治時期遇到的問題亦同,「在軍政時代(1895年8月6日-1896年3月31日),官吏和士兵(壓倒性都為男性),為了爭奪台灣藝妓,不斷發生爭執,因此娼婦陸續進入缺少日本女人的台灣」(註七)。

臺灣煙花業的繁盛,迫使官方實施「公娼制度」,並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發布一連串相關規則:臺北縣令甲第一號「貸座敷並娼妓取締規則」、臺北縣令甲第二號「娼妓身體檢查規則」、臺北縣令甲第三號「娼妓治療所規則」、臺北縣令甲第四號「貸座敷指定區域」、臺北縣令甲第五號「密賣淫取締規則」、臺北縣令甲第七號「料理屋取締規則」(註八)。

這些規則是構成公娼制度的基本法源,筆者大致整理出以下幾點規範:

  1. 公娼館的開設必須向官方登記才合法,其營業範圍也必須在指定區域,也就是「遊廓」內。
  2. 公娼必須領有執照,當時稱為「鑑札」,年齡不能低於十五歲。
  3. 申請鑑札時,需要準備的文件:身家背景資料、父母或其他長輩允諾證明書、身體健康檢查證書以及與公娼館立約文契等。
  4. 公娼有接受性病檢查、治療的義務。
  5. 不許私下賣淫,如有違者,會遭到拘押或罰錢的處罰,並且需要接受性病檢查,如有染病者,必須到官方規定之娼妓治療所治療。(註九)

歌仔冊中煙花女子形象書寫

(一)   逼良為娼,流落煙花界

臺灣在清治時期便有「賣良為娼」的行為,即便官方屢次重懲,依舊無法有效的遏止這股風氣(註十)。到了日治時期,此種「人身買賣」依舊存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貸座敷並娼妓取締規則」第四條第五項言明「計付父母允諾証據若父母不在則須最近親戚之甘諾文契並加添該地保印鑑証明書」(註十一),此規定將父母或長輩的同意,視為公娼登記的必要項目,說明了傳統父長支配女性人身自由的權力。這點在昭和十一年(1936)七月九日由玉珍漢書部發行的《新編勸世自嘆煙花修善歌》中,便可看到相關敘述:

歲漢父母早過世 伊來早死失晟池 少年家後無建置 食老無子甲無兒

父母生咱命即呆 無情家官真嚴呆 乎咱流落花柳界 怨身切命無人知

頂來無哥下無嫂 放咱單身卜如何 身邊無娘通所靠 日頭那暗心着遭

看人某子逐項有 恨咱咸萬店空龜 少年青春無外久 糟心來行貸座敷

 (註十二)

此本歌仔冊以煙花女子口吻自述,在她小時候父母就已經過世,嫁人後,丈夫也早早過世,兩人並無子嗣,女子因此頓失依靠。偏偏「家官」(ta-kuann,公公)又十分壞心,將她賣掉,淪落煙花界(花柳界)。女子再次強調自己沒有哥哥嫂嫂,也沒有母親可以依靠,藉此述說自己的孤寂無助,以及哀怨悲傷。看到別人家庭和樂,更覺得是自己「咸萬」(hân-bān,即「頇顢」,指笨拙、沒有才能),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同時也感傷青春年華有限,難過的到「貸座敷」(註十三)工作。

(二)    紅顏禍水,拜金、虛情的女子

《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於昭和七年(1932)七月二十三日由玉珍漢書部發行,內容描述了一段男子被煙花女子欺騙的故事,一開頭作者便先告訴大家,現在的時機不好,沒有錢就別妄想到煙花業消費:「文明時機真正呆 打算免講恁也知 講起現時姻花界 無錢不免想卜開」。(註十四)

接著男子說起他與煙花女子相處的過程:「查某嘴花極賢炳 說廣無米即不明 盡趁个錢巨汝用 為汝樓仔賣三間」,(註十五)男子說女子的嘴巴真的很厲害、很會說話,說她們柴空米盡,處境可憐,男子自然心生不忍,不斷的賺錢給女子花用,甚至為了她,將樓房賣掉三間了。女子拿到許多好處之後,也沒有對男子好一些,因此男子說「近來查某足奸鬼 那無合意廣是非 廣我是非我不畏 廣着別人就克虧」(註十六),女子不僅不感激,甚至還道男子是非。於是男子忿忿不平的認為自己對女子已經夠好了,一些錢財都已經給女子,女子還如此需索無度:「算來本成我上好 一柯財產為汝無 一擺提着幾十草 無講心火恰袂焰」(註十七)。

越想越氣的男子,更直接罵煙花女子「看汝真正賣見少」(註十八)(看你真是不要臉)。甚至說女子就像「糞掃桶」(pùn-sò-tháng,垃圾桶)一樣,很懊悔自己怎麼會看上她,害得「家火」(ke-hué,財產)損失殆盡:「為汝一腳糞掃桶 害我家火了空々」(註十九)。

(三)    身帶疾病,花柳病的「肇因」

《花々世界勸善歌》於昭和八年(1933)一月九日由瑞成書局發行,故事內容描寫一位男子被美麗的煙花女子所吸引,流連花柳巷,縱慾過度,還因此染上花柳病。歌仔冊中提到了煙花業裡眾人來來去去,花娘(煙花女子)身上自然帶了許多疾病:楊梅(楊梅瘡)、天疱(天皰瘡)、便毒、檨仔(橫痃)、甘瘡(疳瘡)(註二十),各位男子如果不聽勸,到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花宮所在眾人到 講甲花娘眾人交 袂曉知死通謹走 不久染着五毒頴

亦有楊梅共天疱 亦有便毒共干漏 那生檨仔就着吼 永是甘瘡生起頭

爾只少年不知死 古早人言無差移 那不改變謹收起 過後反悔就恰遲

(註二十一)

而後男子到了臺北林本源醫院看診,治療過程折磨又可怕,特別是換藥時:「藥布杭起流目屎 相似好肉割起來」(註二十二)、「說起換藥真成痛 那卜換藥人就京」(註二十三)。最後康復的男子體會到「眼前善惡現報應」(註二十四),並用自身經歷苦勸大家:「我今干苦即勸恁 共恁朋友說言因」(註二十五),父母的話真的要聽,同時不應該貪戀美色,整天尋花問柳:「勸人見色不通迷」(註二十六)

(四)     嫁尫從良,煙花女子的「好」結局

《清心歌》於昭和七年(1932)四月二十八日由禮樂印刷所發行,故事敘述男子看上一名煙花女子,想要追求她,兩人便開始鬥嘴,一來一往。文中也點出了煙花女子的悲哀:「趁食出身是真難 阿娘心肝莫自高」(註二十七),以煙花女子的出身,要當富戶人家的「大某」(tuā-bóo,大老婆)是不可能的「做人大某永是無」(註二十八),只能甘願做「細姨」(sè-î,小老婆),小老婆本身就「顧人怨」(kòo-lâng-uàn,招人討厭、嫌棄),在家定會惹事生非:「做人細姨也甘愿 是驚入門袂完全 細姨本成顧人怨 家內驚會起禍端」(註二十九)。不過嫁給窮人就沒有這種問題了,一定是大老婆,也不會有人說難看,「一尫一某」(一夫一妻)才是最合適的「一尫一某清心肝」(註三十)

最後歌仔冊奉勸煙花女子,青春有限,如果不趕快嫁人,老了就沒有人要,將來也很難出頭天:「趁食實在無捨四少許老着無人碟若不緊嫁業半死將來難得出頭天」(註三十一)

《清心歌》指出女子如果沒有丈夫的照顧,在社會上便沒有地位,再加上煙花女子的出身本來就不好,容易讓人看不起,如果要嫁到富戶人家也只能做偏房而非正室,要在社會上生存,就得忍受皮肉之苦,問題是青春有限,無法一輩子靠賣淫維生,自然嫁人是最實在的選擇了。

結語

造成煙花女子苦命、負面、悲劇形象的原因,現實狀況佔了很大的因素,若不是為環境所逼,民間也不會處處上演逼良為娼的戲碼。金錢幾乎支配了煙花女子的命運,從一開始進入煙花業便注定要為金錢問題所苦,雖說償還債務後,便可從良,但也不是人人都如此幸運,可以賺到足夠的錢,或是遇到願意為她贖身的男子。因此煙花女子的形象成為愛錢、無情還善於說謊,其實說穿了,這不過是煙花女子生存的手段罷了。

煙花界龍蛇雜處,在不安全的性行為以及不固定性伴侶的情況下,煙花女子身上自然帶了許多疾病,因此官方將其視為花柳病的肇因,歌仔冊裡也不斷貶低煙花女子,認為其不正經、不要臉,男人一個換過一個,無奈的是,這就是煙花女子的工作,身帶疾病是這個職業的風險,也是無可奈何的刻板印象。

最後,「苦命」的煙花女子只能趕緊從良,結婚生子才能獲得好名聲,這說明了煙花女子在社會上的形象十分負面,也告知我們女性在日治時期依舊處於男尊女卑的思維中,如果不依附男人便難以生存。

本文所探討之煙花女子形象皆較偏向負面,對此〈「覽爛查某」的性別關係:日治中期台灣歌仔冊中女性負面形象再思考〉一文有以下敘述:

即使身為殖民地知識份子的黃得時,自覺地意圖站在客觀立場進行性別批評,尚且都無法擺脫長年積累的父權思維,又何況殖民地時期教養程度參差不齊的歌仔冊創作者?

(註三十二)

因此筆者在本文運用了歷史與文本的對照,希望呈現的不只是創作者筆下的煙花女子,而是經過歷史查證與輔助,真實的煙花女子形象。

同時,勸善教化為歌仔冊的中心思想,人人皆良善,是穩定社會秩序的關鍵因素之一(註三十三),為了達到此目的,當然得讓煙花女子以負面的形象出現在歌仔冊中,一方面是希望勸誡男子,不要沉迷於酒色,以致付出了大量金錢,更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與人生。另一方面則是勸戒女子,不要妄想以不正當、不道德的手法賺取金錢,最終定會害人害己,所以一般女子不可從事煙花業,煙花女子則要趕緊從良。如此,這些負面書寫遂有了實際的意義與功能。

以往的歷史書寫中,關於女性的篇幅相當不足,煙花女子的記述自然也屈指可數,本文的研究目的之一,也在於書寫煙花女子的歷史,讓這段歷史可以被看見、被討論,無論這段故事多負面,它都屬於歷史的一頁,值得被記錄。

註釋

註一:此句取自Rob Marshall,2005,《藝伎回憶錄》(Memoirs of a Geisha),發行:美國哥倫比亞電影公司。
註二:藝「伎」為專習歌舞等技藝的女藝人,基本上賣一不賣身,是日本最好的藝術品,也象徵著日本人的美感,「伎」代表的是此女子掌握許多技藝,「妓」在現今則專指賣淫女子,但是在古代「妓」與「伎」其實通用,並無賣藝與賣身之差別。但是現今為了強調藝伎賣藝不賣身,因而使用「伎」字稱呼。詳情參見劉達臨,〈為什麼古代妓女那麼像文藝工作者?〉,華夏經緯網站,http://big5.huaxia.com/zhwh/gjzt/2007/01/112988.html,摘取日期:2017 年1月16 日
註三:柯榮三,《時事題材之臺灣歌仔冊研究》(臺北:國立編譯館,2008),頁4-5。
註四:柯榮三,《時事題材之臺灣歌仔冊研究》(臺北:國立編譯館,2008),頁1-2。
註五:臧汀生,〈台灣歌仔冊的本土化現象〉,《台灣學誌》3期(2011/04),頁1-33。
註六: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明治篇1895-1911)》(臺北:時報文化,2007),頁49-53。
註七: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明治篇1895-1911)》(臺北:時報文化,2007),頁49。
註八:詳情參見〈縣令告示告諭訓令內訓原議綴(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896),9150冊1號,警察門雜類。
註九:詳情參見〈縣令告示告諭訓令內訓原議綴(元臺北縣)〉,《臺灣總督 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896),9150冊1號,警察門雜類。
註十:林實芳,〈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臺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23期 (2007/06),頁93-141。
註十一:詳情參見〈縣令告示告諭訓令內訓原議綴(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896),9150冊1號,警察門雜類。
註十二:佚名,《新編勸世自嘆煙花修善歌》(上本)(嘉義:玉珍漢書部,19,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1a。
註十三:「貸座敷」為日人所開設的風月場所,供應妓女陪客並提供房間。詳情參見柯瑞明,《臺灣風月》,(臺北:自立晚報,1991年),頁133。
註十四: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1a。
註十五: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
文庫藏,頁1b。
註十六: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1b。
註十七: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2a。
註十八: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2a。
註十九: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2a。
註二十:大致為梅毒、性病、婦女病等疾病之名稱。
註二十一: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1a。
註二十二: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3a。
註二十三: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3b。
註二十四: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2b。
註二十五: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a。
註二十六: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2b。
註二十七: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a。
註二十八: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a。
註二十九: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a。
註三十: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b。
註三十一: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頁4b。
註三十二:石廷宇,〈「覽爛查某」的性別關係:日治中期台灣歌仔冊中女性負面形象再思考〉,《文史臺灣學報5期 (2012/12),頁185。
註三十三:靜怡,《歌仔冊教化功能之研究》,(花蓮: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民間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頁2。

參考文獻

史料:

歌仔冊(臺大圖書館楊雲萍文庫藏)
安定子,《最新文明北兵歌社會改善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2)
佚名,《文明勸改歌》(上下本)(嘉義:捷發漢書部,1931)
佚名,《收成正果歌》(臺北:黃塗活版所,1926)
佚名,《花々世界勸善歌》(臺中:瑞成書局,1933)
佚名,《清心歌》(臺北:禮樂印刷所,1932)
佚名,《新編勸世自嘆煙花修善歌》(上下本)(嘉義:玉珍漢書部,1936)
佚名,《新編勸改修身歌(三集)》(嘉義:玉珍漢書部,1936)
宋文和,《現代文明維新世界歌》(嘉義:捷發漢書部,1935)
宋文和,《勸世青年了改自由戀愛歌》(嘉義:玉珍漢書部,1933)
宋阿食,《出外風俗歌》(上下本)(嘉義:捷發漢書部,1932)
梁松林,《特編烟花女配夫》(上集)(臺北:周協隆書局,1935)
梁松林,《特編烟花女配夫新歌》(下集)(臺北:周協隆書局,1935)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台北縣令第二十號貸座敷並娼妓取締規則改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900),493冊55號,文書門報告類。
〈花柳病豫防法ヲ台灣ニ施行スルノ件(敕令第三四九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939),10418冊17號,警務門傳染病地方病類。
〈縣令告示告諭訓令內訓原議綴(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1896),9150冊1號,警察門雜類。

書籍:

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大正篇 1912-1925)》(臺北:時報文化,2007)。
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明治篇1895-1911)》(臺北:時報文化,2007)。
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昭和篇 1926-1945)上》(臺北:時報文化,2009)。
竹中信子,《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昭和篇 1926-1945)下》(臺北:時報文化,2009)。
邱旭伶,《台灣藝妲風華》(臺北:玉山社,1999)。
施炳華,《歌仔冊欣賞與研究》(臺北:博揚文化出版,2010)。
柯瑞明,《臺灣風月》,(臺北:自立晚報,1991年)。
柯榮三,《時事題材之臺灣歌仔冊研究》(臺北:國立編譯館,2008)。
馬道宗,《世界娼妓史》,(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04年)。
陳昭如,《福爾摩沙‧愛情書》(臺北:柿子,2005)。
陳柔縉,《台灣西方文明初體驗》(臺北:麥田,2005)。
蔡蕙頻,《不純情羅曼史:日治時期臺灣人的婚戀愛欲》(臺北:博雅書屋,2011)。
蕭國亮,《中國娼妓史》,(臺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

論文:

期刊論文
石廷宇,〈「覽爛查某」的性別關係:日治中期台灣歌仔冊中女性負面形象再思考〉,《文史臺灣學報》5期(2012/12),頁173-205。
朱德蘭,〈日治時期台灣花柳業問題〉,《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人文學報》第27期(2003),頁99-174。
林弘勳,〈日據時期臺灣煙花史話〉,《思與言》33卷3期(1995),頁77-128。
林實芳,〈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臺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23期(2007/06),頁93-141。
張曉旻,〈日治時期臺灣性病防治政策的展開〉,《臺灣史研究》第20卷第2期(2013/06),頁77-122。
臧汀生,〈台灣歌仔冊的本土化現象〉,《台灣學誌》3期(2011/04),頁1-33。

學位論文
宋玉雯,《「良婦/娼婦」間的可能性:酒家小姐的記憶與身分轉換》,(新竹: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柯榮三,《臺灣歌仔冊中「相褒結構」及其內容研究》,(臺南: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張玉萍,《日治時期臺灣歌仔冊內底e女性形象kap性別思維》,(臺南: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梁秋虹,《社會的下半身試論日本殖民時期的性治理》,(新竹: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蔡依伶,《從解纏足到自由戀愛:日治時期傳統文人與知識分子的性別話語》,(臺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蔡寶瑤,《日治時期台灣歌仔冊之文化意義》,(花蓮: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民間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賴崇仁,《台中瑞成書局及其歌仔冊研究》,(臺中:逢甲大學中國文學所碩士論文,2005年)。
謝靜怡,《歌仔冊教化功能之研究》,(花蓮: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民間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影音

Rob Marshall,2005,《藝伎回憶錄》(Memoirs of a Geisha),發行:美國哥倫比亞電影公司。

網路資料

劉達臨,〈為什麼古代妓女那麼像文藝工作者?〉,華夏經緯網站,http://big5.huaxia.com/zhwh/gjzt/2007/01/112988.html,摘取日期:2017 年1月16 日。

Loading

留言回覆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