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復式正義觀點談正義──謝若蘭

 謝若蘭(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一、有關「正義」

        正義(justice)這個觀念一向是哲學的核心之一,而在當代法律與社會研究領域中,正義更是ㄧ個必須探討的議題。美國司法部稱為Department of Justice, 英國司法部稱為 Ministry of Justice, 台灣司法部英譯與英國同,都是最明顯的彰顯justice 一字具有「正義」和「司法」在用字上的關聯性,也顯示出司法的本質面向即是正義。在傳統哲學領域裡,正義往往被看作超越時間與空間,不受時間與空間改變或不同文化之差異性有受影響的價值理念。例如,從柏拉圖開始論述正義概念開始,在他的對話錄「理想國」中主張用單一正義解釋同時涵括個人和公共領域層次,正義指的是一個人或公領域他者與自我部份處於協調平衡的狀態。就個人層次而言,柏拉圖認為一個人的靈魂有理智、心靈和欲望三個部分,而一個正義的人是由理智控制其他兩部份去各盡其責。就公共領域而言,愛智者、士兵和工人為主要三部分,一個充滿正義的公領域是由愛智者帶領其他兩者去個別善盡其責。

        到了亞里士多德提出正義為「相同的用立足式平等方式來對待,不相同的則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 但是,到底是否有(或有哪些)可界定的特性(即哲學中的「倫理」(ethics)或是「美德」(virtue)標準)及其伴隨而來的位階排序高低,或是這些所謂相同或不相同的依據與準則成為「對待」方式上的決定,包含個人基因、家族血緣、性格特質、努力程度、社會背景、成就等向度,都曾經被視為是這些標準的選項,一直是哲學中的大哉問。若從亞里士多德的界定來看,正義被視為是一種分配模式 (distributive model),也就是依據對象所具有的被許可認定之特質來進行如何加以對待的分配。這樣的倫理哲學思考也成為有關於正義辯論之主軸,後來並成為有關於社會資源分配的準則,以及解決社會問題或進行刑罰的考量。

        不論是在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資源分配或是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的惡行處置概念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刑罰處置模式討論上,正義論到了十九世紀初的啟蒙運動思潮而有了更多面向的辯證,但即使是從單一的君權神授走向社會契約的形式,在論述與實踐仍是以分配模式為導向。換言之,雖然是漸漸的從抽象的社會契約轉變到明文的法律制定,但是在本質上幾乎還是從個人將權利受害的申訴判決交由一個主權機關來處理,並據此判斷如何進行刑罰。舉例來說, Cesare Beccaria (1764)的著作《犯罪與刑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 提出法律為人類提供和平與安全需求的社會自由契約,而人類為了確保此理想狀態,喪失部份個人自由而制定法律,並且使不遵守規範者受到刑罰。此種以實踐正義或是維護正義的做法,基本上還是建立在和平與安全的人類基本需求準則,將法律的制定歸因為規範與刑罰,而刑罰是為了確保人類和平與安全,透過刑罰成為正義的具體實踐。這些觀念的演變,在本質上似乎脫離不了柏拉圖「理想國」境界中的公領域維持平衡的正義治理觀點。

        正義和倫理或美德之間的區分,也是一個探討正義論的重要途徑。就法律社會學者的觀點,正義之與倫理或美德的不同,在於正義必須是被視為「必要性」與「相對的重要性」,而非只是被鼓勵的特質與情操的展現(例如博愛、善心、慷慨、禮讓等)。也就是說,正義與倫理或是美德的差別在於我們必須清楚正義是什麼(what is justice) 以及具體作為去回應不正義(response to injustice)。而在「定義性」的範疇上,正義和倫理以及美德相同,有些是不具有爭議的普遍性價值,有些則必須在不同時間與空間下進行探討。再者,正義論述與辯護(defense)相關,針對正義所產生的後果或行動(例如資源分配或刑罰輕重等),必須透過辯護其在當時時空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來當成理由,也因此正義不再只是一套標準流程下的產物,而是透過不同領域在相對性與絕對性的思考辯證下所產生的價值。關於這些討論,Michael Sandel 的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中文譯本:「正義:一場思辯之旅」) 有許多精彩的舉例可以參考。

        如果我們同意正義是建立在維護人類和平與安全的基礎需求上,回應「不正義」行為除了應報正義中所著重的刑罰外,積極的回應作為還有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一般認為修復式正義源自八十年代的司法改革潮流,然而其論述的背後哲學與倫理意涵早已在諸多傳統文化中運作,其價值與理念的根源上溯及希臘羅馬文化,遍佈在各地區的傳統社會習慣法則(common law practice),也與神學中的慈悲、寬恕與復和的倫理教導相呼應。修復式正義自1980年代起因著司法改革聲浪而被重視,然而在原住民族世界觀中,修復式正義的理念早就是傳統的生活智慧與態度。面對修復式正義,首先我們要問的是,所謂的修復式正義,到底是對正義的定義有了新思維,還是對於正義的態度維持,但卻需要改革司法以回復正義的理想境界?如果是一種改革,如何具體實踐正義的修復?若納入了「多元」觀點,例如個人人權、集體權、族群/性別/階級等面向的思考,正義與其連帶的「修復」所包含的向度為何? 

二、修復式正義背景簡介

        Ruti Teitel的著作“Transitional Justice”(2000) 以歷史背景提出修復式正義受到1970年代南非等國家進行轉型正義(transformative justice)時所涉及的補償式正義 (reparatory justice or restitutive justice) 之討論影響,引起了一股對於司法正義的革新,包含了廢除監獄運動等,以及透過族群/性別/階級的特殊性所探討與正義的相關討論,都影響社會上的個人與集體對於正義的理解。目前修復式正義匯集各種視正義為一種補償的方式,包含了和解(reconciliation)、和平(peace-making)、賠償(redress)、轉型正義等方式(如果對修復式正義有興趣,Howard Zehr 2002年出版的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可以參考)。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於2002年提出《司法實務之修復式正義的施行基本原則宣言》中強調修復式正義的正義觀點是強調對於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傷害作修復補償作用,最具效果的具體做法上是包容性的合作過程所產生修復結果。

        從這些原則看來,修復式正義在有關犯罪刑罰的處置上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除了傳統上已有的對於案件中的各方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當受到的保護與尊重的基本原則之外,更積極性的將個人、團體與社區因案件受到的損壞關係進行應有的修復。簡言之,修復式正義推動者並不認為犯罪者僅是因為觸犯了與社會公共利益或是公共善的政府所設立的法律問題,更不認為違法者遭受到刑罰就可以解決問題而伸張了正義;修復式正義推動者進而主張犯罪往往起源於社會結構性問題,尤其是加害者之於受害人與所處社會的衝突,導致個人損害,並因為失去平衡而使社會信任與團結關係破裂。因而,修復式正義推動者要求司法偵察及審訊的過程應讓所有涉及者有機會共同面對犯罪,要求受刑人負起責任補償受害者及其社區的損失,使彼此之間的關係得以修補外,以此達到預防犯罪。

        近年來台灣學術界與民間團體也開始引進修復式正義的思潮,而法務部也正式推動修復式司法,試圖去處理轉型正義或司法系統中的一些議題。然而台灣當代諸多探討修復式正義的論述中,多為西方傳統哲學體系與法常識的範疇,也集中在討論有關犯罪的處置,雖在論述上提及西方原住民社會是修復式正義的源頭之一,但卻少有系統性的整理與分析,甚至在缺乏哲學以及法律社會學的對話與辯證下,或多或少扭曲的真意。事實上,在世界各地原住民族傳統中,修復式正義更是成為各種平衡破壞以及衝突產生的唯一解決方式,無論是在探討司法權、生態多樣性、性別分工、歷史創傷 (historical trauma)等,透過修復式正義發揮出其回復各司其職的平衡狀態,和平與安全讓自己從縱向與橫向的天地萬物共存。 

三、 紐西蘭毛利原住民族觀點下的修復式正義(註一)

        或許在整個[法律]系統中,最大的差異性在於對於錯誤作為以及如何如何對待的看法。在非原住民族的社群中,犯罪者似乎等同於壞人並需要受到刑罰,但是在原住民社會中,對於錯誤作為是行為偏差需要被教導,或是病徵需要療癒 (Ross, Rupert, 2006:1. Returning to the Teachings: Exploring Aboriginal Justice. New York: Penguin Canada)。

        雖然修復式正義源自於原住民族傳統,但是一般論及修復式正義都是針對犯罪來處理,而屬於原住民族認為的「錯誤作為」(wrongdoing)不等同犯罪與其平衡觀點的論點極少被真正深入討論。北美原住民族(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台灣南島原住民族皆有類似的修復式正義傳統。本文因篇幅所限,僅採用作者作者曾參與過幾次在加拿大與美國舉行的修復式正義短期研習中訪談紐西蘭 (Aotearoa) 的威靈頓維多利亞毛利研究( Maori Studies at Victoria University in Wellington) 前主任 Te Ripowai Higgins的訪談筆記來說明原住民族觀點的修復式正義。

        毛利的修復式正義傳統根源原意稱為Utu,是指「修復關係」與「找回平衡」。因此,當有一件錯誤作為(wrongdoing) 發生,就有找回平衡的必要性。不過 Utu此字眼歷經殖民過程後,被轉變成報復 (revenge) 的意思,因此不僅關係無法修復,平衡也找不回來,甚至更加厲害成為集體歷史創傷。集體歷史創傷是1980年代由美國原住民學者Maria Yellow Horse Braveheart提出的概念,後來被廣為運用在世界各地原住民族社群中。泛指原住民族經過殖民的各種傷害過程下,所延伸的集體性或個人化的生理與心理創傷,並可能導致殖民者眼中的犯罪或偏差行為。這可用來解釋包含社會經濟低落、酗酒、失業、暴力犯罪等現象的因果關係應由殖民傷害來解釋,也是社會結構不平等導致,不應單純視為個人因素。

        就毛利而言,可慶幸的是因為仍然有耆老以及口傳故事敘述者,因此可以有機會為Utu回歸傳統意義,並藉此找回平衡來替代報復行動。在Utu的觀念中,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協助他人找回平衡,也因此認為每一個人都更清楚的認知對於自己以及對於他者的責任。換言之,我們可以將Utu視為是一個集體責任,每個人都有責任照顧其他人,因此也就不會去做錯事傷害別人。在毛利的傳述訓示中認為若有年輕人做錯事是因為年長者沒有教導好,因此整個氏族應該負起集體責任,以身作則共同努力協助將平衡恢復,為部落社區共同益處盡力。在毛利的傳統訓示中也提及一個小孩沒有適當受教是長者的羞恥,也是小孩的恥辱。毛利的修復是正義觀點是教導每一個人必須分擔責任去協助其他人找到解決方式,回復社會平衡。整個社群會產生對於衝突發生狀況的集體責任感,因此每個人都有機會與責任去參與協助了解衝突或是錯誤的發生,並共尋求解決。衝突或是錯誤的事情發生事實上必須被視為社區的損失,如果是丟臉也是整體性的,而不是個人或家庭的。

        我們可以從紐西蘭毛利的方式看到其所強調的的正義實際上就是一種維護平衡,若有衝突即失去平衡而導致整體,包含個人、社區、環境等的同相處和諧機制受到破壞。毛利傳統智慧觀點下的修復式正義必須要注意到實質性的獲得平衡;而恢復的平衡必須是內在與外在真正的受到改變,所重視的不應只是身體上的或是資源上的滿足,更必須是靈性上的內在靈性(soul)與外在力量(spiritual)之相互結合,才能補足缺口而得到真正的和平與安全。也因此,修復式正義必須是關係性,對人、社會、生態體系、自己的關係的維護,需面面兼顧。更重要的是,找回平衡成為修補所有關係的重要機制,而這樣的機制必須靠所有的人共同參與並維護的,並將一個理想社會狀態擴展到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環境、人與自然、人與天的各項和諧。 

四、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視野之啟發

        在近代殖民歷史中,原住民族在市場經濟下受到資本主義的壓制,導致原住民族不只受到資本主義的壓制,更因此導致諸多的傳統智慧的傳承和運作被壓抑與邊緣化後而消失。正義與社會文化是具有關連性的,依據信仰、語言與文化形塑而成,原住民族的正義觀也是如此,是具動態性的,非為絕對性的,是由主體定義者而選擇,依循歷史脈絡而有意義。由此可知,法律知識的轉向以及其「正義」的論證是與整體政治、社會經濟下是不可分開的,而因為族群、性別、階級的差異性所造成的不同對待,也必須導向以行動的方式解決。我們必須認知「資本」本身不盡然是造成所有的性別/族群/階級對立的情形,但是資本的擴張卻是導致對於生態與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影響。這當中,牽涉了正義觀點的視野,以及如何修復正義的具體行動。舉一個有名的世界案例,1990年代初期加拿大一處傳統領域被規劃為資本家合法開發成高爾夫球場,族人憤起進行對加拿大政府的激烈抗爭並合法佔領自己的土地震驚全世界,尤其是加拿大人自視人權民主國家,得知這樣的事共同譴責政府的不符合正義的行為,迫使加拿大政府才組成皇家調查委員會去了解原住民族的相關議題,並寫出一份具有歷史意義的調查報告,提供建言。

        先前我們提及正義必須是被視為「必要性」與「相對的重要性」的概念與具體行為。也因此,透過原住民族視野的啟發,並回到哲學或是法律社會學角度來看修復式正義,我們或許會有不同的視野與角度來思考「司法」/「正義」。法律的源頭來自於人類社會的功能性,在西方知識體系架構下所產生的法律觀念,是必須加入多元的觀點,透過思辯不同族群、階級以及性別的觀點,在部分「普世」部分「特殊性」的考量中,作為一個針對「正義」的接近完整認知。我們必須了解社會結構裡有許多壓迫與被壓迫現象,也因此無法達到人類企圖尋求和平和安全的渴望。正義的修復必須透過文化上的翻轉來產生,透過原住民族世界觀裡的「平衡的關係維持」是一種啟發,就如同我們採用西方法律的觀點的守法概念,但是也忘了去批判毫無積極作為的「依法行政」藉口。

        本文簡短提出以紐西蘭毛利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為例子的觀點,目的在於挑戰我們對於正義的認知與視野。在原住民族的意識裡為的不破壞關係即具有正義修復的法律功效,且原住民族是以集體參與為主,在當代的教導中也必須將傳統知識的正義觀點納入,成為社區的共識與生活準則。然而,我們必須要承認,這樣的觀點在主流知識體系的重要性和位階並不顯著,於是我們必須透過更多的多元文化上的理解與認同去找回正義的意涵。在修復式正義中講求的關係修復,如果沒有透過族群正義與集體認同的實施,在效果上可能會和一般社會著重在談論分配 (分配正義)或是賠償與報復(應報正義),將會失去真正的修復式正義的「修復」意涵。恢復傳統智慧中的以平衡為正義觀點的起點,透過集體的積極有效參與運作,講求權利的同時負起責任與義務,或許是當代社會需要向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學習的。(本文部分內容改寫自「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2011/10/15–17) 研討會論文之初稿。) 


註一:北美原住民族(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紐西蘭皆有類似的修復式正義傳統。本文作者曾參與過幾次在加拿大與美國舉行的修復式正義短期研習,並有機會訪談各國原住民族的實際狀況。本文僅採用作者訪談紐西蘭 (Aotearoa) 的威靈頓維多利亞毛利研究( Maori Studies at Victoria University in Wellington) 前主任 Te Ripowai Higgins的訪談筆記。  


作者介紹

        謝若蘭,台南西拉雅族,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司法正義學哲學博士(Ph.D in Justice Studies,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 Main campus, USA)。研究專長領域是司法正義學、法律與社會、人權、性別/族群/階級、國際原住民族議題、集體認同與社會運動、環境正義等,目前為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就一個生活在台灣社會的當代公民而言,必須體認到台灣是由多族群所組成的墾殖式國家,而多元文化讓社會內涵豐富且多采多姿。可惜的是,過去威權統治以同化式族群政策來面對國家多元族群特色,而曾讓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轉型不進反退,不僅讓國家社會在一群識法者的「依法行政」下喪失社會的公平正義性,更在假性的擁抱多元價值中,壓迫在族群/性別/階級下的弱勢者。也因此,若蘭老師將社會參與當成個人的生活態度,也深信在生活中實踐正義的理念與信仰是必要的學術良知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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