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佳臻
你是不是平日休閒時也同樣打開LINE TV或者愛奇藝追劇?在空閒的假日打開Netflix看著影集?討論功課時甚至會用Skype?如果沒有,你至少也是會在手機用YouTube看影片對吧?以上例子所舉到的網站、APP、平台皆是OTT中的一環,到底甚麼是OTT?OTT在我們生活中占有多大位置?他又如何影響我們?政治大學新聞系蘇蘅教授日前在東華大學演講「社群媒體時代傳播產業的機會與挑戰」時指出,OTT已經深遠影響新聞、社群媒體與傳播產業的發展,同時在法律、社會、日常生活帶來各種層面的衝擊。
OTT,全名為「over-the-top」,最一開始為籃球用語,也就是將球從對手頭上高傳至隊友手中的「過頂傳球」之意。現今衍伸出的網路媒體意義,也就是業者提供的內容或服務建構在基礎電信服務之上,但不需要電信業者額外的支援。舉例來說:你在手機下載YouTube觀看影片,YouTube只需要電信業者提供的網路,不會用到電信業者通話或其他服務,這是OTT的意涵。
那OTT所涵蓋的事物又有哪些呢?OTT很廣泛地觸及我們的生活,其中最著名的包括App Store、通訊、TV這幾項。例如,Apple在手機中使用APP Store開啟了互聯網應用程式商店的先驅,帶動各大手機產業與應用程式公司的互相合作,相關的應用程式串聯與其開放性,使多種應用程式能在同一裝置或同一平台共同使用,且所需要的只有裝置的儲存空間與電信業者提供的網路即可,甚至在線上編輯、存取文件時更是不需儲存空間。此外,Skype公司推動線上通話,利用手機、電腦網路即可線上語音互動,帶動了相關通訊APP的語音發展,從過往傳統手機簡訊功能至如今使用網路的語音,更在近幾年推動視訊通話,這些使用線上通訊的APP也是OTT的一環。OTT TV即是透過網路傳播影音內容,觀眾再藉由裝置接收,比起傳統影音內容需要透過層層機制才能在電視播放,OTT TV只要透過一個平台即可在手機、智慧電視或是其他裝置上呈現影像給觀眾,近年來OTT TV產業也持續擴展各自品牌,主打高畫質、正版與即時性,各類網路平台陸續興起,擴展OTT TV在全球的發展。
OTT如此廣泛地參與我們的生活,它又帶給我們甚麼影響呢?或者更精確地說,對於社會造成了怎樣的影響?當過去的大眾傳播媒體轉變為如今的互動傳播,從過往的單向傳達到現在追求雙向的互動,OTT身為近代產業能夠快速蓬勃發展,所掌握的優勢又是為何?又有甚麼負面影響?以下將用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分別加以說明,並且以台灣的情況作為舉例與反思。
舉OTT TV為例,它所帶來的便利性與媒體多樣性,服務範圍廣大,加上全球化市場,讓台灣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頻道節目大為增加,而OTT平台也普遍以免費、高畫質作為主打,提供觀眾更好的觀賞體驗,不限時間地點的隨時播放,打破了過往因時空限制而使觀眾客群量單薄,現在的觀眾來自世界各地且能夠與平台互動,讓網路影音市場能夠因大量消費而快速發展,雙向回應與大數據的應用,使OTT能夠做出整體改進與個人化的設置。
當然,OTT TV快速興起導致市場競爭激烈,OTT平台業者各用其特別的方式在市場中吸引消費者,像是美國創立的Netflix與中國大陸的愛奇藝,著重內容品質,再加上改變觀看平台的設計,並且依影片性質而做分類,讓使用者更快找到自己想要的節目戲劇,依用戶喜好推薦相關影片與影片下方觀眾討論區,拍攝各自的原創影集與戲劇……等等,使觀眾在平台上除了使用更能因互動而對OTT 平台品牌產生情感,進而改變消費者的觀看行為,更甚至改變了電視廣播市場,支持正版與使用月付、年付的觀看收費機制,改變了消費者對於線上付費的認知,這種創新的作法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OTT開闢了電視、廣播之外媒體新的道路。
而OTT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又有哪些呢?由於OTT可以直接提供內容、服務與網路應用,不受電信與網路服務業者的控制與支援,換個角度思考,也就是OTT除了網路服務外不需要其他功能,也就沒有義務對電信業者負責,舉例來說,當我們都用通訊APP講電話、傳簡訊時,電信業者電信業務的市場即因此縮減。現行台灣法令對於OTT的規範較少,相較於本土傳統產業需遵守廣電三法與相關法規,卻因為OTT大多是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的跨國公司,而非電信商,難以適用相關法律加以規範,成為了管控較低且無執照的傳播媒體,而這個現象也同樣發生在世界各地。對於消費者而言,OTT不需盡媒體義務,也就意味消費者無法確保OTT公司是否會保護使用者隱私,而消費者也須承擔個人資料會外流的風險。以國家的角度來看,難以對國外業者課稅,使得本土企業競爭上造成不平衡與市場失靈,法律難規範OTT公司使得人民陷入網路風險中。OTT在全球化市場上的優點,也同樣是其缺點,當外來產業大量湧入本土市場,西方文化逐漸成為主流,衝擊在地文化,產業不平等競爭所帶來之破壞性創新對本地衝擊將不容小覷。
當OTT對於在地文化與產業造成影響,我們又要如何因應?世界上不同國家所採取的制度不同,若以法律規定作為方式,舉歐盟為例,在2014年將OTT分為「視為電信服務」、「與電信服務競爭」與「不和電信業者競爭」三類,對於第一類「視為電信服務」之OTT做嚴格制定,若OTT執行電信服務則需負擔與電信業者同樣的責任,而第二類的「與電信服務競爭」與第三類的「不和電信業者競爭」則以一般產業法規加以規範。在2015年亞洲暨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協會政策圓桌論壇及年會報告中,以各地傳統電視與OTT電視的法規做比對,中國大陸對於傳統電視與OTT電視皆做高度管制,紐澳、日本、馬來西亞雖對傳統電視較嚴苛,但對OTT電視規範也相差不大,台灣則和菲律賓、印尼、印度屬於高度落差,嚴苛地管制傳統媒體,但對於OTT電視卻是低度規範,甚至落差大於香港、泰國。但我們就只有法規規範這個方式可以面對OTT的衝擊嗎?日本主流電視台用各種方式在網路上提供視頻點播服務,日本最主要的商業無線電視台組合而成「五大核心局」,各自推出「錯過節目免費收看」服務,尤其在2015年9月Netflix進入日本後,五大核心局則自10月開始聯手經營「TVer」影音點播網站與之相互制衡。
在時代更替下我們擁有了比過往更多的選擇,新媒體的出現,我們又該如何面對?蘇蘅教授在演講中提到「科技、市場環境、消費者、政策」是影響新媒體的四要素。當網路時代來臨,寬頻使用在這十年間的快速發展,我們隨時可以取得優質又高速的網路,而建構在網路之上的OTT產業,改變了我們從過去時代的媒體使用行為,「剪線族」的出現便是一個明顯的代表。當人們剪掉傳統電視的線頭改為收看網路平台,反映了我們觀看行為的變化。與此同時,傳播市場也有所影響,以電視這塊領域來說,過往消費者需要支付觀看第四台的費用,而供給者將內容呈現給觀眾也需經費,但如今網路成為主流,消費者大多不需付錢,而供給者在傳遞上少了中介流程,成本也因此降低,取而代之供給者的收入大多來自於廣告商的宣傳費用,市場出現新的改變。
當傳播媒體打破了時空的限制,在消費者客群增加,選擇變多的情境下,消費者是否知道觀看可能帶有的利弊?是否在知曉利弊後再去做選擇?如何認知媒體和選擇變成一個重要的議題。選擇優質頻道影音、支持正版影片、觀看特定節目……等等,是依消費者喜好與認知去做出的選擇,但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是否完善,在這部分則需依靠法律去規範。在台灣,雖然對於付費電視的高度管制對比OTT的低度規劃,我們在法規上還不夠縝密,但這也使許多傳播學者對這一塊領域加以研究與分析,找出最好的解決辦法。
想要藉由不同方式使傳統傳播媒體與OTT能夠平衡發展,我們是可以單方面的禁止OTT,但我們也同樣可以選擇互相合作,像是前述歐盟規範OTT的使用,依其特性歸類在不同法規中;又或是像日本對傳統傳播產業上做革新,從傳統電視延伸至網路線上觀看,歐盟與日本兩者皆使傳統產業與OTT產業互相競爭,但又不會過度影響雙方。如今新世代的來臨與市場的改變,身為觀眾、媒體使用者的我們,應在看待這些生活中的傳統傳播媒體或是OTT類型的網路媒體,能夠更深入地了解這些環繞我們周遭的事物,做出判斷找到自己的所適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