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縱橫談──葉濤

葉 濤(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兩個方面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首先是作為一個學術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文化研究領域使用頻率極高的術語;其次,作為一股文化思潮及其文化運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以東亞地區為主導的世界範圍內的文化保護運動。 

一、從「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

        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首先要從「文化遺產」的概念講起。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是世界經濟迅速起飛的時代,同時也是人類留下來的文化遺產遭到大規模破壞的時代。據統計,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由於興修水利工程、城市建設和旅遊業的興起,在世界範圍內所毀掉的古蹟比兩次世界大戰破壞的古蹟還要多。促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啟動保護世界遺產工程的一個主要導因則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埃及在尼羅河上游修建了耗資巨大的現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壩,水壩建成後,世界聞名的古跡兩座千年神廟便不復存在了。人類用神廟換來了水利效益,卻留給子孫後代永遠的遺憾。在這些誘因下,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其中的「文化遺產」是指文物、建築群和遺址。

        我們有必要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文化遺產」的具體內容有所瞭解。「文物」是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是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遺址」是指: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從上述文物、建築群和遺址三大類遺產的分類上可以清楚地認定,這裏所說的文化遺產顯然都是指物質文化遺產,我們今天所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不在這個公約所界定的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之內。

今天已經廣為人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用詞或術語上曾經隨著時間的嬗變出現過一系列明顯的變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質遺產(non-physicalheritage)、民間創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頭遺產(oral heritage)、口頭和非物質遺產(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一類總稱性術語,也有後來在「代表作」申報條例和申報書編寫指南中解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兩種基本類型的「文化表達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間」(cultural space)這一類延伸性概念。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是我們對這個概念進行闡釋的基本依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下的定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國際人權檔,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劉魁立先生曾經有更為概括的表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包括的內容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列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大陸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審過程中,把評審內容具體分為十類:1、民俗;2、民間文學;3、傳統音樂;4、傳統舞蹈(民間舞蹈);5、傳統戲曲;6、曲藝;7、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雜技與競技);8、傳統技藝(傳統手工技藝);9、傳統美術(民間美術);10、傳統醫藥。

        大陸的這種分類方式是為了便於評審工作的操作,但其中所涉及的內容及其表述方式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還是有一定出入的。

 三、何謂「非物質」?

        所謂「非物質」,用我們比較熟悉的話來說,強調的就是一種精神文化的傳承,「非物質」並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這種精神文化會通過具體的物質形態得以固化、得以外顯。

        烏丙安先生曾經講到「古琴藝術」列入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例子,對我們理解什麼是「非物質」大有幫助。他說:「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有古琴的發明、製作、彈奏技巧、曲調譜寫、演奏儀式、傳承體系、思想內涵等等,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所以,聯合國批准的世界遺產是『中國古琴藝術』,而不是古琴這個樂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雖然古琴這種樂器和那些演奏家們都很重要。」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古老的生命記憶和活態的文化基因,它深藏於民族民間,它體現著一個民族的智慧和民族的精神。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生動體現。作為人類偉大的精神創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內涵要比物質文化遺產更為多姿多彩,更加博大深厚。

        相比于物質文化遺產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形勢。隨著全球現代化的迅速發展,工業化資訊化的程度在加速,現代交通得以全面拓展與延伸,電腦網路在全球各個角落的密集化,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向更加明顯,旅遊業的發展持續高漲,尤其是農村人口不斷向城市的遷徙與集結,這些經濟發展帶來的後果便是:傳統文化得以生存的主要文化空間村落在加速消失,作為文化載體的各種語言在消失,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急劇改變,人類傳承了數千年的許多文化成果(主要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二三十年的時間裏就可能消失。經濟的全球化,文化的一體化,都對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帶來了嚴重衝擊,導致許多弱勢族群的文化處於瀕危狀態。以上這些,都是我們必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和保護的原因。

 五、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與名錄制度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5條規定,在教科文組織內設立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Comité intergouvernemental de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簡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根據上述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由18個會員國的代表組成,在公約會員國的數目達到50個之後,委員會委員國的數目增至24個。委員會委員國由會員國每兩年舉行一次會員國大會選出,任期4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接受會員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名申報資料並審核,在有關諮詢機構的幫助下最終決定將哪些申報專案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 對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提出建議和意見;
[3] 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在必要的時候應會員國的申請對其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4] 在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和協助下,起草會員國大會和委員會和檔等,並組織大會的召開。

       根據《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申報指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在各成員國申報的基礎上,每兩年宣佈一次《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每次每個成員國可有一個項目入選。入選專案要求是具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質遺產,或是從歷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語言學或文學角度具有突出價值廣為流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果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超越政治邊界,相關成員國可聯手共同提交一個多國申報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多國聯合申報,此類專案可以不占本國的申報名額。

        截至2011年11月29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6屆會議在印尼巴厘島落下帷幕,共有11個申報項目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9個申報項目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此外,委員會還決定將5個專案收錄到《成功經驗彙編》。至2011年,已有來自16個國家的27個項目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來自約140個國家的232個項目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此外,還有8個專案被收錄到《成功經驗彙編》。

        迄今,已有139個國家批准了由教科文組織大會於2003年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只有《公約》的締約國方可申報提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

 六、東亞日本、韓國等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貢獻

        日本堪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先行國度。教科文組織文化部國際標準司司長普羅特(Lyndel Prott)曾明確指出,「無形遺產」這一概念是由日語翻譯成英語的,直接來自1950年日本在這一領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早在明治四年(1871年),日本政府就頒佈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護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廟保護法》(1897),對「文化財」(即文化遺產)實行制度化保護。1949年1月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成為1950年日本頒佈《文化財保護法》的直接導因。後來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日」也定於每年的1月22日,以警示世人。這是世界範圍內率先將文化遺產納入國家法規進行制度化保護的重要舉措,在日本被視作「第一法規」,不僅將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同時作為並列的保護對象,還將「重要無形文化財持有者」(即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置於重要位置,為此專門建立了「人間國寶認證制度」,明確規定了「認定」及「解除認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韓國在1964年借鑒並採納了這一舉措。

        除了從日本直接引入「無形遺產」這一概念外,教科文組織還在1993年接受並通過了韓國提出建立「人類活財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即「人間國寶」的英譯)的建議,並於1994年發佈工作指南和行動計畫,倡議會員國建立自己的「人類活財富」體系,保護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及其技藝的傳承。迄今為止,教科文組織已經在菲律賓、泰國、羅馬尼亞、法國、捷克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亞六個國家加以推廣。中國也作出了回應,使之與既有的保護「優秀民間藝人」的工作實踐相銜接,將「人類活財富」本土化為「代表性傳承人」;相關認定工作及其制度化體系的建設已經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定已經進行了四屆。

 七、大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申報與名錄制度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中國申報的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國珠算,與蒙古國聯合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都已經入選。中國政府是最早批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民族都有極其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工作十分艱巨。為了有針對性地進行保護,正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普查工作。在普查和科學認定的基礎上,建立起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保護原則,在政府主導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和傳承人為核心,建立科學而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機制。迄今為止,大陸共確定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6年5月20日,國務院在中央政府門戶網上發出通知,批准文化部確定並公佈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8項。2008年6月14日,國務院又發佈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47項),2011年6月10日國務院批准文化部確定的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191項)和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64項)。中國還公佈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人。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剛剛起步,但國家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在人力和財力方面都做了大量投入,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國家在文化部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司,今後省市縣各級文化部門都將會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國家還設立了專項財政經費,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的保護。

        相比于中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繁重的搶救與保護,當前中國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理論研究工作還遠遠不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學術性很強的工作,在學術理念、學科建設、理論研究的人才培養等各方面都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八、民俗學學科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俗學學科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密不可分的近緣關係。

        首先,從研究物件上來看,民俗學的研究物件是活態的傳承文化,民俗學從現實民俗現象出發,追溯民俗發展的脈絡,探討民俗發展變化的規律,以期對人類社會文化的發展提供借鑒。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包括許多民俗文化事象,民俗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強調保護活著的民族文化,這在本質上是與民俗學的研究旨趣相一致的,這也是二者共同的出發點。

        其次,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發展歷史來看,最初就是從保護民俗文化的提案開始的。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框架內最早出現的與今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議案,是玻利維亞政府於1973年就民俗(folklore)保護問題向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提出的。這份由玻利維亞外交與宗教部遞交的提案,希望教科文組織關注民俗,並在國際版權公約中增加條款,保護民俗形式在保存、宣傳和傳播等過程中的版權。其中對民俗作了這樣的定義:「它是人類群體具有表達意義的文化根基,其主要特徵是作者匿名、具有傳統性以及源於大眾。它是人類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但迄今還沒有引起國際組織或大多數國家的專門注意。」正是從這個議案開始,才有了此後由民俗學家參與討論並起草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系列的相關議案。其中就包括1985年教科文組織第23屆大會《關於保護民俗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的報告,1989年在第25屆大會通過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其後,又於2003年在第32屆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上《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這兩份準則性文件,構成了當前世界各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依據。

        另外,從當前大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來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性研究幾乎都是由民俗學家來完成的。民俗學的學術關懷、研究方法、理論基礎等都為剛剛起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建設提供了依據。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非政府組織中,中國民俗學會名列其中。中國向教科文組織推薦的四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其中就有三位都是中國民俗學會的骨幹。大陸的著名民俗學家如劉魁立、烏丙安、劉錫誠、巴莫曲布嫫等,撰寫了多篇具有很高學術水準的文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進行探討。

      (本文參考引用了學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相關成果,在文後參考文獻中一一列出。)


參考文獻

1、巴莫曲布嫫:《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概念到實踐》,《民族藝術》2008年第1期。
2、劉魁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若干問題》,朝戈金主編:《中國民俗學》第1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3、烏丙安:《21世紀的民俗學開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緣》,《河南社會科學》2009年第3期。
4、色音:《日本的文化政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陶立璠主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文集》,學苑出版社,2007年。
5、王文章主編:《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年。 

作者簡介

葉濤,1963年生於山東省費縣。1984年畢業于山東大學中文系,留校任教,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2004年獲得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民俗學)博士學位。2008年調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任研究員至今。1985年參與創辦中國大陸唯一公開出版的民俗學理論刊物——《民俗研究》,曾長期擔任主編。研究方向為民俗學與民間文學理論、民間信仰。出版有專著《民俗學導論》、《中國民俗》、《泰山香社研究》、《泰山石敢當》、《中國京劇習俗》等,主編有五卷本《中國牛郎織女傳說》。兼任:中國民俗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宗教學會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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