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文創:文化創業產業的彈性勞力需求與非典型勞動──王世明、田畠真弓

王世明(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生)
田畠真弓 (Tabata Mayumi)(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前言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日漸興盛,過去我國政府為面對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以及台灣產業轉型的迫切需求情況之下,於2002年提出《挑戰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之國家重大政策白皮書,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十大重點投資計畫中的第二項,至今仍是政府推廣之六大新興產業,前述計畫的提出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進入正式的途徑。文創產業以知識經濟(Knowledge Economy)為產業核心價值,經過十餘年的發展與成長,統計截至2014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已有新臺幣7,945億元億元的產值(註一)。

        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與定義,乃關係整體產業之輔導與發展範疇,近年因政策的提倡,與廣大消費族群的崇尚與追求,致使文化創意產業成為行銷的標籤,導致許多不具有完整文化創意產業內涵的事業,皆於外表加諸文化創意產業的形象,目前文化創意產業有過度膨脹的現象,甚至有「假文創」的批判聲浪出現〈註二〉,如此可能使政府產業規劃的原始目的偏離軸心,而無法朝向既定的目標發展,達到預期的經濟效應與產業轉型的目的。

        文化創意產業中不論生產資本、產品或生產模式都不同於一般的產業,Richard Caves (2000)提出了七種文化創意產業的特徵,其中的「需求之不確定性」、「創意商品需要多元技能」〈註三〉特別反映出文創產業的不確定性以及多元性,因此,文創產業並非制式化的生產樣態,人力資源也必須依據不同的需求而靈活地調整。

        我國產業政策發展的脈絡,總是犧牲勞動權益換取產業發展的利基,一方面推廣文創產業的發展,同時對於勞動權益保障又採取消極的態度,文創業者基於產業的勞動需求,大量雇用彈性勞動人力,以爭取競爭力與降低經營風險〈註四〉,文創產業的人力需求與非典型勞動性質不謀而合,因此在發展產業政策的同時,也該注意勞動權益的維護,而非將產業的利基建築於勞動的剝削之上。本文將探討文創產業的正確意涵與發展方向,以及文創產業背後的勞動議題。

圖一:台灣的布袋戲文化與多媒體之結合(資料來源:筆者拍攝)

文化創意產業之界定

        「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首創的概念〈註五〉,過去在其他國家的發展歷程,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因為本質的差異,未被視為一體的產業來經營,因此將文化與創意進行結合,可謂是我國在文創政策上獨樹一格之特色發展脈絡。

(1)法制政策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最明確的定義,莫過於2010年公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由上述法規內容,可以進行以下解釋,首先說明該產業的生產要素,必須包含創意或文化等素材,且需具備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目的,其次又在此基礎下列出十六項指標性產業,但不可否認在這樣廣闊的定義之下,使得文化創意產業的內容包山包海,並無法與一般的服務業、或製造業形成明確的差別,於是在此定義之下實在難以讓大眾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的真正內涵。

(2)學術研究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在定位上出現諸多的差異,首先李天鐸(2011)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是將原本不屬於經濟生產體系的社會表意符號系統,係指「文化」和「創意」等概念,納入資本的生產過程,並且以此作為財富累積的模式。但同時因為文化與創意的概念過於抽象,導致具體的實踐過程經常產生社會意識模糊的狀況並造成社會一窩蜂的熱潮,過度崇尚文創的價值,導致五花八門的事業皆以文創的概念從事行銷,而混淆國家原始的政策意涵與利基。此外魏裕昌(2013)認為文化創意產業,主要是以「創意」作為核心,使用既有的文化當作素材,從事研發、設計商品的過程,創造出新的文化價值〈註六〉。由此觀點可以得知,既然稱之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同時兼具文化要素與創意運用,才能用以詮釋文化創意產業之內涵。

         因此本文認為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定位上的爭議,大致可作廣義與狹義之分,稱廣義者包含傳統文化產業以及創意產業,兩項元素可以單獨或者是結合的形式,存在於產業之中,雖此說法可以擴增文化創意產業的基礎,但並未能與過去舊有的產業型態作出區別,則難以使我國的產業難有進一步的發展以及轉型。若採用狹義的說法,文化創意產業必然需同時具備文化與創意,且可以有效的創價經濟價值的產業,因此若僅有文化意涵的產業,則應屬於過去提出的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或文化產業〈註〉;此外,若商品的內涵均屬於個人的藝術創作,雖仍具有一定的價值,但還是屬於一般的藝術產業。

        文化的形成須經時間的淬鍊與累積,而創意則是屬於個人或特定團體的意識創作,因此兩者本質上具有差異,既然我國制定產業政策之時,希望透過創新的產業型態,對抗經濟全球化的衝擊,並於後工業化中利用知識經濟作為生產的核心,本文乃認為,採取狹義的觀點雖然表面上否認的許多相關產業,但實質上卻是有助於相關產業依循文化的精粹且結合創意的發想,進而發展或轉型成為真正具有經濟效應的新興產業〈註八〉,而非僅僅創造生活當中的小確幸。

圖二:宜蘭傳統藝術中心踩街表演(資料來源:筆者拍攝)

文化創意產業之勞動結構

        文化創意產業的商品內容,隨著不同的消費者或客戶之需求,搭配創意之實現,產業必須彈性化管理,以便取得各種不同的人力資源,或許經營者並非主觀上採取非線性的管理方式,而是在客觀的文化創意產業生產條件結構中,非線性的工作管理模式勢必相應而生。

        根據生產行銷文化商品為主的文化企業(Culture Corporation)分析文獻,提到在文化企業的生產過程,可依其職業進行區分,分別為以下四種類型:「創作人員」、「設計人員」、「管理人員」、「其他參與人員」〈註九〉。筆者參考過去的文獻,透過參與觀察的實況調查,所獲得之實況紀錄進行對比,文化創意產業運作過程之中,所採用的勞動型態組織架構大致如上所述。實際觀察的勞動力運用情況,不論是核心的生產階段或是相關的從業人員,皆有使用非典型的勞動力的情況,因此進一步觀察發現,文化創意產業的「其他參與人員」廣泛地使用非典型勞動力〈註十〉。

        文化創意產業乃是結合諸多的周邊相關行業與從業人員,將核心的創意予以具體實現,於是在文創的商品化過程中,需要各行各業的人力參與〈註十一〉。此外,文化創意產業並非如傳統的文化工業,僅是販賣象徵文化性質的商品,而是透過現代創新的展示手法,將文化意念透過創意而傳達於消費者,在此階段文創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必須運用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擔任產品行銷與促進消費行為的媒介,這最基層同時也是在第一線面對廣大消費者的人力,已脫離文化創意產業的生產核心,卻是勞動非典型化的主要群體。

圖三:廟會三太子戲偶結合電音舞蹈(資料來源:筆者拍攝)

文化創意產業之非典型勞動保障

        文化創意產業的勞動場域中,到處皆可發現非典型勞動的存在,非典型的工作型態具有正面以及負面的效果,就正面的效果而言,有助於產業縮減成本提升競爭力,隨時因應需求調節人力使用,並讓部分的勞工可以有較彈性的工作安排;而負面且令人擔憂的部分,則是非典型勞動者難以適用現今的勞動保障措施,導致沒有適當的法規可以做為規範〈註十二〉,加上非典型工作者不穩定的工作型態,於勞動結構上無法形成集體勞動權而爭取權利,使得雇主享有非典型勞動的經營利益,而受雇者卻無法獲得相對的報酬。
         目前台灣社會對於非典型勞動仍舊抱持負面的態度,導致遲遲無法透過法制化予以正式的規範與保護,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94年就提出兼職工人保障公約,主張提供非典型勞動者能夠享有全職工作者相同權利或等比例的待遇〈註十三〉,此項措施目前歐盟各個國家也努力地透過勞動政策實現〈註十四〉,非典型勞動對於特定產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如同本文探討之文化創意產業,因此我國若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將來的核心發展目標,則必須建構非典型勞動的保護政策,以確保有穩定健全的勞動供給。

結語

        文創產業對於台灣經濟市場擔負產業轉型的功能,因此發展的方向是否正確攸關轉型的成功性,若是由一般的服務業、餐飲業、手工藝零售業佔據產業發展的資源與市場,那最後僅是名義上的文創產業,而非具有知識經濟產值的文創產業,那最終也無法達成產業政策的預期效益,只是徒增資源的支出。

        此外,文創產業背後的勞動議題鮮少被人關注,或者認為文創工作者都是擁有知識或創意的優勢勞工,實則不然,文創產業的職業區別與需求型態,創造大量的非典型勞動機會,因此在建構經濟政策的同時也必須考量勞動政策,彼此相輔相成才可以透過新的產業為台灣帶來就業的榮景。


註釋

註一:2016年4月1日,〈臺灣文創產業發展〉,《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http://www.ey.gov.tw/policy9/cp.aspx?n=DD21895D5BB9C5CE
註二:2015年4月14日,〈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 砲轟華山、松菸「假文創」〉,《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71564
註三: Richard E. Caves, 2000, Creative Industries : Contracts between Art and Commer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註四:陳詩欣,2011年5月26日,〈編輯室報告:文創與媒體工會的回顧與再出發〉,《台灣立報》。
註五:林炎旦,2010,《文化創意產業國際經典論述》。台北市:師大書苑。
註六:李錫東,2013,《文化產業的行銷與管理:文化創意產業導讀書》。台北市:宇河文化。
註七:Theodor W. Adorno and Anson G. Rabinbach, 1975 “Culture Industry Reconsidered” New German Critique, 6: 12-19.
註八:黃齊元,2015年5月4日,〈松菸是假文創?政府一定要民間賠錢,才叫「真文創」嗎〉,《商業週刊》。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BlogArticle.aspx?ID=12030&pnumber=1
註九:同註六。
註十:筆者2014年獲得科技部大專生研究計畫補助所進行之研究計畫,〈非典型勞動之性別平等工作權: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例〉。
註十一:許秋煌,2014,《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新北市:文化部。
註十二:辛炳隆,2011,《非典型就業之衡平機制-經濟面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計劃。
註十三: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175 –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1994.
註十四:Silvana Sciarra, Paul Davies, Mark Freedland, 2004, “Employment Policy and the Regulation of Part-time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Cambridge Books Online.

作者介紹

王世明(Wang Shi-Ming),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生,過去畢業於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現任科技部專案計畫兼任助理,以及政大勞動學報執行編輯。曾於103年度執行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主要專長為勞動法學、經濟社會學,研究領域為非典型勞動權益、文化創意產業分析研究,近期則著重於企業組織轉型的人力資源策略與勞動法規之互動等研究。

田畠真弓(Tabata Mayumi),日本東京人,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2007年)。曾任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國立東華大學社會暨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現任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曾獲得國立東華大學新進教師學術獎(2012年)。學術興趣為經濟社會學、產業社會學、社會資本、東亞資本主義、技術創新與社會等。近期研究包括資本主義與產業發展機制的台日比較(鴻海與夏普合併案)、台灣高科技產業的轉型與技術創新、太陽花學運組織創新機制與社會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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